600198:独立董事关于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瓴盛科技有限公司6701%股权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瓴盛科技有限公司 6.701%股权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有关联芯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瓴盛科技有限公司
6.701%股权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背景的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获得了我们事前认可。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定条件。
三、本次重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之交易对方尚未确定,对因本次交易而有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四、鉴于本次交易拟通过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征集受让方,因此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五、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之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是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基础形成,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承担本次交易审计与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格;本次交易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由其出具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八、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护了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宗文龙、李可杰、杨放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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