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鳌冠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鳌冠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0〕95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鳌冠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土地收储的批复》(厦府地〔2010〕200号文),决定征收海沧街道鳌冠居委会集体土地51229.942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海沧鳌冠工业用地“招拍挂”1号地块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200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清点补偿后的地上物归征地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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